*繳款單備註:
備註:
一、貴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如未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所訂標準,應主動於每月10日前持本單(請自填妥繳款所屬年月、應繳納金額等欄第1至第2聯)至台北富邦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,未依規定繳納者經本處通知限期繳納,逾期仍未繳納者,移送行政執行。(行政執行法第4條)。
二、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(構)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標準:
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,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,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。私立學校、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,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,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,且不得少於1人。
三、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:以各機關(構)每月1日參加公(勞)保人數為準。
四、差額補助費計算公式:應繳差額補助費=勞動部所訂當月基本工資*差額人數。
五、滯納金計算公式: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,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,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。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。
六、為確保 貴單位權益,請於員工異動時填送「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(構)進用情形異動表」,並檢附當月份公保清單及勞保保費明細表,遇身心障礙員工異動、貴單位地址異動、員工總人數異動及部分工時身心障礙員工需提報月領薪資時,請主動告知並提具佐證資料。如未依限填送異動表及相關資料,本處逕依公(勞)保部(局)所提供資料核定應繳納之費用。
七、貴單位如有溢繳差額補助費或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,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處申請退費或獎勵。
八、繳納後收據請保留5年俾備查詢。
九、若具身心障礙者求才需求,請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(身障輔助課)辦理登記。
十、若有定額進用相關疑問請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(身障管理課)。